反担保物是担保物的一种,是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找法网提醒,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可知,下列财产可以作为反担保物: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3.海域使用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二、反担保有如下作用:
1.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
2.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承担担保责任后追偿权能否实现怀有疑虑的情况下,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3.反担保能够作为一种调剂手段,根据情况和需要与本担保精微地结合,为复杂情况下担保关系的建立提供便宜。现实生活中,时常会因某种特殊情况或出于特殊的考虑,使得某一担保的直接设定遇到一些困难或障碍,这时,即可利用反担保方式以作迂回,并使其与适当的本担保相联结,从而化解困难、克服障碍。
三、反担保提出要具备如下条件: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X 关闭
Copyright © 2015-2022 华东商报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京ICP备2022016840号-41 联系邮箱:2 913 236 @qq.com